(六)签订聘用合同
经考试、考核、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按照《关于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的意见》(菏人〔2007〕39号),经7至15日公示无异议的,由聘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出聘用意见,报市人事局备案。符合聘用条件的,由市人事局发放《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通知书》,双方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受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受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含择业期限内)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
三、公开招聘的监督检查
招聘单位要实行政务公开,及时面向社会公布招聘工作的进展情况,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各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招聘工作中应该面向社会公开的各类招聘信息,要通过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网站及时公开发布。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将与纪检、监察部门一起,加强对公开招聘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在公开招聘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严肃查处,坚决纠正;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四、公开招聘的组织领导
市属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各界十分关注,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认真执行国家、省和市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政策规定,坚持标准条件,严格工作程序,确保公开招聘工作顺利进行。
监督电话:0530-5310525 5310387
咨询电话:0530-5310387 5310559
附件:2008年市属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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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年七月十七日
